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,保障化妆品的质量安全,根据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按照化妆品的功效宣称、作用部位、产品剂型、使用人群,同时考虑使用方法,制定本规则和目录。
序号 |
功效类别 |
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 |
A |
新功效 |
不符合以下规则的 |
01 |
染发 |
以改变头发颜色为目的,使用后即时清洗不能恢复头发原有颜色 |
02 |
烫发 |
用于改变头发弯曲度(弯曲或拉直),并维持相对稳定 注:清洗后即恢复头发原有形态的产品,不属于此类 |
03 |
祛斑美白 |
有助于减轻或减缓皮肤色素沉着,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;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 注:含改善因色素沉积导致痘印的产品 |
04 |
防晒 |
用于保护皮肤、口唇免受特定紫外线所带来的损伤 注:婴幼儿和儿童的防晒化妆品作用部位仅限皮肤 |
05 |
防脱发 |
有助于改善或减少头发脱落 注:调节激素影响的产品,促进生发作用的产品,不属于化妆品 |
06 |
祛痘 |
有助于减少或减缓粉刺(含黑头或白头)的发生;有助于粉刺发生后皮肤的恢复 注:调节激素影响的、杀(抗、抑)菌的和消炎的产品,不属于化妆品 |
07 |
滋养 |
有助于为施用部位提供滋养作用 注:通过其他功效间接达到滋养作用的产品,不属于此类 |
08 |
修护 |
有助于维护施用部位保持正常状态 注:用于疤痕、烫伤、烧伤、破损等损伤部位的产品,不属于化妆品 |
09 |
清洁 |
用于除去施用部位表面的污垢及附着物 |
10 |
卸妆 |
用于除去施用部位的彩妆等其他化妆品 |
11 |
保湿 |
用于补充或增强施用部位水分、油脂等成分含量;有助于保持施用部位水分含量或减少水分流失 |
12 |
美容修饰 |
用于暂时改变施用部位外观状态,达到美化、修饰等作用,清洁卸妆后可恢复原状 注:人造指甲或固体装饰物类等产品(如:假睫毛等),不属于化妆品 |
芳香 |
具有芳香成分,有助于修饰体味,可增加香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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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 |
除臭 |
有助于减轻或遮盖体臭 注:单纯通过抑制微生物生长达到除臭目的产品,不属于化妆品 |
15 |
抗皱 |
有助于减缓皮肤皱纹产生或使皱纹变得不明显 |
16 |
紧致 |
有助于保持皮肤的紧实度、弹性 |
17 |
舒缓 |
有助于改善皮肤刺激等状态 |
18 |
控油 |
有助于减缓施用部位皮脂分泌和沉积,或使施用部位出油现象不明显 |
19 |
去角质 |
有助于促进皮肤角质的脱落或促进角质更新 |
20 |
爽身 |
有助于保持皮肤干爽或增强皮肤清凉感 注:针对病理性多汗的产品,不属于化妆品 |
21 |
护发 |
有助于改善头发、胡须的梳理性,防止静电,保持或增强毛发的光泽 |
22 |
防断发 |
有助于改善或减少头发断裂、分叉;有助于保持或增强头发韧性 |
23 |
去屑 |
有助于减缓头屑的产生;有助于减少附着于头皮、头发的头屑 |
24 |
发色护理 |
有助于在染发前后保持头发颜色的稳定 注:为改变头发颜色的产品,不属于此类 |
25 |
脱毛 |
用于减少或除去体毛 |
26 |
辅助剃须剃毛 |
用于软化、膨胀须发,有助于剃须剃毛时皮肤润滑 注:剃须、剃毛工具不属于化妆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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